小云说法 | “读书会”还是“传销会”?小心知识外衣下的新型陷阱...
当你在朋友圈看到
“三天掌握财富密码”读书打卡
当社群公告写着
“发展三名会员返现50%”
当知识分享变成
“拉人头”游戏
当线下读书化身
“成功学导师”激情演讲
检察官
小心!这可能是以“读书会”为噱头的新型传销陷阱!
案情摘要
被告人成某某(化名,下同)、宫某某以发展读书会为名,利用某有限公司推行“十万联合创始人”等项目,宣称“通过读书打卡推广就能获取高额投资返利”,实则通过收取不同级别“会费”的方式招募客户成为公司代理商,赋予其发展下线代理商资格,并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返利依据,按“提成”比例不同逐渐形成三层级代理商结构。成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,累计拉拢近百人参与该传销活动,涉案总金额达百万元。
经审查,成某某、宫某某参与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的层级、人数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,依法应认定为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我院依法对成某某、宫某某提起公诉。经法院判决,采纳我院公诉意见,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检察官说法
Q
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红线如何界定?
根据现有法律规定,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:
1.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;
2.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;
3.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,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。
检察官提醒
传销组织常以“快速致富”“团队创业”为幌子,鼓吹“躺赚”“暴利”,实则靠“入门费”“拉人头”获利,不仅使得传销参与者面临倾家荡产的财产损失风险,更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,影响社会稳定。
广大群众要提高对传销活动的识别意识及能力,在发现可疑活动时,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反映,避免陷入传销泥潭。
法条速递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
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】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最高检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 第七十条
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,涉嫌组织、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,对组织者、领导者,应予立案追诉。
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:
(一)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、策划、操纵作用的人员;
(二)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、协调等职责的人员;
(三)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、培训等职责的人员;
(四)因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,或者1年内因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,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;
(五)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、传销组织的建立、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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